關于轉發《全省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的通知
揚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文件
揚安字〔2010〕16 號
關于轉發《全省生產安全
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化工園區、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新城西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現將《全省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蘇安〔2010〕11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事故信息報告做到“接報即報”。生產安全事故信息要在第一時間報告。各地安監部門接到事故信息報告后要“接報即報”,立即先用電話向市安監部門報告事故情況,2小時內傳真報送詳細的書面報告。
二、做好24小時應急值班。各地、各部門要加強事故應急值班值守工作,明確責任,落實到人。各安全監管部門要確保事故報告電話24小時保持暢通,專人負責值守。
三、加強部門事故信息共享。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要加強事故信息溝通與共享。行業主管部門和相關安全監管部門接到事故信息后,要履行事故報告職責,立即向同級安監部門通報,確保事故得到及時有效處置。
四、嚴肅追究相關責任。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報告,凡故意遲報或漏報事故,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凡隱瞞不報的,作為“一票否決”情形納入年度目標管理考核。
附件:《全省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蘇安〔2010〕11號)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
江蘇省安全生產委員會文件
蘇安〔2010〕11號
關于印發《全省生產安全事故信息
報告和處置辦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關部門:
《全省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已經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全省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工作,建立健全快速反應、運行有序的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工作機制,確保信息暢通,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1號)等有關法規和規章,特制定本辦法。
一、事故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五)較大涉險事故和社會影響重大的事故:
1、涉險10人以上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緊急疏散人員500人以上的事故;因生產安全事故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人員密集場所、生活水源、農田、河流、水庫、湖泊等)的事故;危及重要場所和設施安全(電站、重要水利設施、危化品庫、油氣站和車站、碼頭、港口、機場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等)的事故;其他較大涉險事故。
2、國家和省委領導批示要求查問的事故;造成10人以上受傷(中毒、灼燙及其它傷害);搶險救援任務重的事故;大面積火災事故、人員密集和重要場所事故、嚴重爆炸事故;輪船翻沉、列車脫軌、城市地鐵、軌道交通及民航飛行事故、建筑物大面積坍塌、大型水利和電力設施事故事故;涉及外賓、重要人員的傷亡事故;媒體披露或舉報且查實的較大以上事故;其他一些無法量化但性質嚴重,對社會穩定、經濟建設造成重大影響的事故。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二、事故信息報告
(一)事故信息報告的原則
為有效處置生產安全事故、提高事故信息的時效性,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的報告應當遵循及時、準確和完整的原則,做到“接報即報”。
(二)事故信息報告的形式
各級安監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應當立即先用電話快報上級安監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2小時內報送文字報告,不得拖延,緊急情況時可越級上報。
(三)事故信息報告的單位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事故發生地縣(市、區)以上安監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相關部門報告。
省轄市安監局和省級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接到較大以上事故信息后,要立即報省安監局,同時報同級人民政府。事故緊急情況下或必要時,縣(市、區)、鄉鎮(街道)安監部門、事發單位負責人或現場人員可越級立即直接報告省安監局。
(四)事故信息報告的時限
1、重大及以上事故
①快報:接報即報。
電話報告至省安監局應在事故發生后1小時以內;文字報告應在事故發生后2小時以內。
②續報:每日至少續報2次,有新情況及時續報。
③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火災7日內)傷亡人數變化的,應及時補報。
2、較大事故、較大涉險事故和社會影響重大的事故
①快報:接報即報。
電話報告至省安監局應在事故發生后1小時以內;文字報告應在事故發生后2小時以內。
②續報:每日至少續報1次,有新情況及時續報。
③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火災7日內)傷亡人數變化的,應及時補報。
3、一次死亡1至2人事故
電話報告至省轄市安監局應在事故發生后1天以內;文字報告應在事故發生當月內。
(五)事故信息報告的內容
1、快報
電話快報的內容:事故發生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
文字報告的內容:發生事故的單位名稱、地址、性質、產能等基本情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簡要經過(包括應急救援情況);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采取的措施;其他應該報告的情況。
2、續報的內容:事故現場核準的總人數和傷亡人數(死亡、失蹤、被困、重傷、輕傷、疏散轉移、急性工業中毒、入院檢查觀察治療等);初步認定的事故原因、性質和行業歸類;企業生產規模和核定能力;安全評估等級和持證情況;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事故搶險搶救最新的進展情況;其它需要報告的情況。
3、專報:社會影響重大的各等級傷亡事故和專業技術比較復雜的事故需及時報送專業性的事故專報。
三、事故信息的處置
(一)事故信息處置的原則
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的處置,應當遵行“快速高效、協同配合、分級負責”的原則,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事故信息的接報、報送、跟蹤和調度處置工作;省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較大以上事故信息的接報、報送、跟蹤和調度處置工作。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指導協調各級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部門的生產安全事故信息處置工作。
(二)事故信息處置的程序
省安監局接到事故信息后,除按規定立即向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省政府等報送事故信息外,要及時核實事故信息要素,跟蹤調度事故的搶救進展情況。接到較大以上事故信息,要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并根據其指示批示要求、事故等級和調度值班的制度規定,通知有關部門或有關業務處室負責人。
四、事故現場處置
(一)重大及以上事故
重大及以上事故發生后,省安監局和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有關業務處室負責人應立即趕赴現場。
(二)較大事故
生產經營單位的較大事故發生后,省安監局和相關部門分管負責人或相關業務處室負責人應趕赴現場。
(三)較大涉險事故和社會影響重大的事故
較大涉險事故和社會影響重大的事故發生后,省安監局和相關部門的有關業務處室負責人應根據領導要求趕赴現場或派員趕赴現場。
(四)道路交通、火災、水上交通、漁業船舶、建筑施工、特種設備、農業機械、民航等行業領域發生較大以上事故、較大涉險事故和社會影響重大的事故,行業安全管理部門有關領導或業務處室負責人必須趕赴現場;發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事故和社會影響重大的事故,省安監局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相關業務處室負責人也應趕赴現場。上級領導對事故處置有批示的按領導批示辦理。
(五)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1、特別重大事故報請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調查,較大事故由省轄市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一般事故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各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未造成人員死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4、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5、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國務院令第493號的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6、較大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設區的市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市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一般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縣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涉及不同縣以上兩個地方責任事故,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處理,兩地政府派人參加。
7、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事故調查報告應報有事故處理權限的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五、事故核查與瞞報查處
(一)事故舉報的核查
各市、縣(市、區)安監局負責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舉報核查工作。在接到較大以上事故舉報后,要立即報告省安監局。
省安監局接到事故舉報后,要通知相關市、縣(市、區)進行核查。接到較大以上事故舉報后,應立即通知有關市、縣(市、區),并派員會同其共同開展核查工作,并在60天內反饋調查核實情況。
舉報核查應在5日內報告初步查證情況,30日內報告調查核實詳細結果。
(二)瞞報事故的查處
對發生的瞞報事故,要按照提高一個事故等級的原則進行調查處理。瞞報重大事故的,報國家安監總局,省政府及省安監局配合國家安監總局開展工作;瞞報較大事故的,由省安監局派出工作組,會同有關市、縣(市、區)政府及其安監部門共同開展瞞報事故的查處工作。
瞞報事故依照《刑法修正案(六)》、《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肅進行責任追究。
六、責任與考核
(一)事故信息報告的責任
各級安監局和其他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是依法向上一級安監局報告事故信息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
全省將統一設立事故信息舉報投訴電話(12350),并實行分級管理。省轄市安監局要利用應急指揮、應急值守和信息調度三個平臺,形成合力,建立管理制度,落實專人,負責本地區事故應急救援、事故調度及事故信息舉報投訴處理工作;縣安監局要落實專人負責本地區事故應急救援、調度及事故信息舉報投訴處理工作;鄉鎮(街道)要落實責任人負責本地區事故應急救援、調度及事故信息舉報投訴處理工作。其他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也要明確專人負責事故信息報告工作。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要協調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構建重點行業領域事故信息共享平臺,建立事故調度和事故信息報告處置制度,確保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工作的責任落到實處。
(二)責任目標的考核
事故信息處置責任目標考核內容是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制度落實情況和較大以上事故按時快報率。
較大事故發生后,各地、各部門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報告至省安監局,超過規定時限,作遲報處理,超過規定時限一倍的作漏報處理,凡遲報或漏報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凡隱瞞不報的,除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外,定為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考核不合格等次。未按規定時間對事故進行結案的,給予通報批評,并限期糾正。
(三)責任目標的獎懲
各級安監局應當建立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工作獎懲制度,對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工作的先進典型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事故信息漏報、遲報較多的單位,取消相應評優資格;對瞞報、謊報事故的實行“一票否決”。
(四)事故信息的通報
各級安監局按規定建立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情況的通報制度,對未按規定及時報告的單位進行通報批評,促進各地進一步規范和完善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工作,建立健全快速反應、運行有序的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的工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