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華建公司房地產投資項目實施監察的工作辦法》的補充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公司投資項目建設中的廉政建設,預防和堅決遏制公司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更好地維護國家和集體利益,關心和愛護從業人員,規范公司投資項目建設活動,確保公司投資項目各項目標順利較好的實現,使得公司《對華建公司房地產投資項目實施監察的工作辦法》切實有效的落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建設投資領域的經營特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司各全資、控股分支機構房地產投資項目的項目法人都必須與所有參建單位(即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工程招標咨詢、造價咨詢單位、材料及設備供應商、物業管理單位、銷售代理單位等,下同)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必須簽訂《江蘇華建公司房地產投資項目建設廉政合同》。
第三條 公司各全資、控股分支機構房地產投資項目的項目法人在工程招投標文件中應明確簽訂《江蘇華建公司房地產投資項目建設廉政合同》(以下簡稱《廉政合同》)的具體要求。簽訂經濟合同時,應同時簽訂《廉政合同》,并將《廉政合同》列為經濟合同組成部分。
第四條 《廉政合同》主要內容應包括:合同雙方在廉政建設中應遵守的規范、承擔的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具體可參照《江蘇華建公司投資項目建設廉政合同》(樣本)。各項目法人使用時可根據項目實際調整有關條款,但合同原則精神和主要條款不能隨意更改。
第五條 《廉政合同》應由公司各全資、控股分支機構房地產投資項目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第三條所述參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署,并加蓋雙方單位公章及華建公司監督部門公章。
華建公司監督部門為華建公司紀檢監察室。《廉政合同》簽訂后應及時報送華建公司紀檢監察室備案。
第六條 公司各全資、控股分支機構房地產投資項目的所有從業人員和參建單位要嚴格執行《廉政合同》的各項規定,自《廉政合同》簽署之日起發生的違法違紀行為都應參照《廉政合同》條款進行處理。
第八條 公司各全資、控股分支機構房地產投資項目的項目法人和參建單位負責人是廉政合同第一責任人,要帶頭執行《廉政合同》規定,加強對本單位人員執行廉政合同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對廉政合同責任進行細化和分解,明確職責,分級負責,層層落實。
第九條 《廉政合同》的監督檢查及獎懲
(一) 華建公司紀檢監察室按照《對華建公司房地產投資項目實施監察的工作辦法》和公司與公司各全資、控股分支機構房地產投資項目的經營團隊簽訂的廉潔從業責任書及本規定,負責對《廉政合同》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項目經營團隊及其主要負責人和參建單位要對《廉政合同》的執行情況進行定期自查,發現問題的,要及時向華建公司紀檢監察室報告,認真處理和整改。
(二) 公司紀檢監察室按照誠信褒揚、失信懲戒原則,會同各項目建立廉政情況檔案,建立公司房地產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違反廉政合同數據檔案和行賄黑名單制度,對各項目廉政建設執行情況定期通報。同時,公司紀檢監察室設立專門廉政賬戶。
(三) 對《廉政合同》執行情況的獎懲
凡參建單位有違反《廉政合同》者,將列入華建公司廉政情況檔案“行賄黑名單”,被列入“行賄黑名單”者,限制其今后永不得進入本公司參與相應工作的任務承接;對直接實施不良行為和行賄行為的參建單位和人員,除經相關部門按黨紀、法律處罰外,本公司各項目法人還應對其按行賄額十倍的金額在工程款中進行扣罰;各項目在招標時嚴禁因犯行賄罪被法院判刑者、被檢察機關或紀檢監察部門查實有行賄記錄者、政主管部門通報有行賄行為者參與。
對本華建公司各全資、控股分支機構房地產投資項目的所有從業人員應嚴格按照《對華建公司房地產投資項目實施監察的工作辦法》和公司與公司各全資、控股分支機構房地產投資項目的經營團隊簽訂的廉潔從業責任書及本規定執行。凡發現違反《廉政合同》具體條款的,根據情節,按管理權限,依據有關規定對責任人給予黨紀、政紀或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直接實施不良行為和收受賄賄賂行為者,按公司上述管理規定處理。情節較輕者除沒收不當所得、承擔集體相應損失外,取消當事人當年各類獎金,年度考核按不合格等次對待。
公司鼓勵相關人員主動抵制不良行為和行賄行為,對主動抵制和廉潔者公司將予以相同條件下年終和項目結束考評等級上浮、精神和物質獎勵等不同形式的獎勵。
本辦法所認定的不良行為和行賄行為主要依據為:審判機關依法作出的判決;檢察機關依法作出的認定;各級行政主管部門的通報;紀檢監察部門在查辦案件中的認定;行政監督部門調查中查證的事實;公司紀檢監察室在接到舉報后經查實的違紀、違法事實。
第十條 公司紀檢監察室及各級領導應高度重視信訪舉報工作,積極查處涉及項目建設的信訪和舉報問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華建公司紀檢監察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