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代考察官吏期限三年
廉政文化
政興在得人,政弊在失人,官吏道德修養的高低、個人素質的好壞是政治是否清明、吏治是否清廉的關鍵。所以先秦時期對官吏的選拔、考核和任用十分重視,目的是選拔有“德行”的人擔任國家各級官吏,以保證吏治廉潔高效和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也由此形成了一系列以德才選人任官的制度和官吏管理制度。
夏商時期,實行三宅三俊法選任官吏。周公執政期間,特別強調夏、商兩代任人以賢的歷史經驗。及至成湯登上了王位,從政務、理民、執法三方面選拔人才,結果證明那些獲得信用的賢人,的確有德才而不徒具虛名。夏、商時期把政務好壞、治國理民方式和執法是否公允作為選用官吏的標準。
周代在夏、商三宅三俊法的基礎上,推行六德、六行、六藝選官法。《儀禮·鄉飲酒禮第四》鄭玄注云:“六德:智、仁、圣、義、中、和;六行:孝、友、睦、姻、任、恤;六藝:禮、樂、射、御、書、數。”凡登六德、六行、六藝者,在三年大比時推選出來,作為賢者能者薦之于王,授官分職,“此謂使民興賢,出使長之,使民興能,入使治之”(《周禮·地官·鄉大夫》)。
周代按六德、六行、六藝選人任官是按照特定程序逐級進行的,選人任官要經過選士、俊士、造士、進士四個階段逐級選拔,最后經過司馬論定后才可為官。司馬考察的重點是被選對象的德行、學識和語言,三者均優者才能入官。這四個階段一般經過三年才能完成。周代的這種選人任官的選舉制度才德并重,選拔程序有條不紊,并且注重被選者的學識,這為后代選官制度確立了基本路徑和標準。
秦律規定了保任連坐制度,要求擔任官吏者必須有保舉人,保舉人還必須對被保舉人的犯罪行為負連帶責任,即“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史記·范雎列傳》)。這種保任連坐制度有效地防止了選官舉人過程中徇私舞弊行為的發生。
值得注意的是,殷商時期鑒于貪贓的危害,明確表示不任用貪官。商朝初建,繼承古代“鞭作官刑”,制定《官刑》。制定《官刑》的目的是讓百官忠于職守,如果膽敢“殉于貨色、恒于游畋”,輕則丟官,重則危害家庭。
云夢睡虎地出土的秦簡《為吏之道》,則是先秦時期在更高的層次上對官吏提出的職業要求。它提出了各級官吏所必須具備的道德規范和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如“凡為吏之道,必精潔正直,慎謹堅固,審悉無私,微密纖察,安靜毋苛,審當賞罰。嚴剛毋暴,廉而毋刖,毋復期勝,毋以忿怒決。寬容忠信,和平毋怨,悔過勿重。慈下勿陵,敬上勿犯,聽諫勿塞”。《為吏之道》對各級官僚的從政作風提出了要求,也規定了官吏應該具備的品格,構成了秦選拔、任命以及考察官吏的理論根據和具體標準尺度。
我國歷史上對官吏的考績制度起源很早,文獻多有記載,戰國時期又建立了比較明確的年終考核制,史稱“上計”制度,這是定期(每年)通過檢查官吏的政績以作為升貶依據的一項措施。“計”,就是“計書”,指統計的簿冊。上計的范圍比較廣泛,包括倉庫存糧數字,墾田和賦稅數目,戶口統計,以及治安情況等。《商君書·去強篇》說:“強國知十三數:境內倉口之數,壯男壯女之數,老弱之數,官士之數,以言說取食者之數,利民之數,馬、牛、芻、稾之數。欲強國,
不知國十三數,地雖利,民雖眾,國愈弱至削。”這個十三數,就是“上計”所要統計的類別。
每年地方官長,都必須把一年各種預算數字寫在木“券”上,送到國君那里去,國君把“券”剖分為兩個部分,由國君執右券,臣下執左券,這樣國君便可操右券來責成臣下。到了年終,臣下必須到國君那里去報核。“上計”時由國君親自考核,或由丞相協助考核。如果考核的結果成績不佳,便可當場免職。高級官吏對于下級官吏的考核,也采取同樣的辦法。
秦漢的上計考核及上計貢士制度,戰國已經開其端。對官吏的定期考核,有三種較明顯的作用:一是對官吏有一種心理威懾,使其不敢為非;二是對官吏行使權力有一定的約束;三是對官吏施政有較明確的目標要求,促使他們勤政廉政。
(供稿: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歷史上的腐敗與反腐敗”課題組,課題主持人:卜憲群)